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