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黃米謙 被告 黃皆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104年度補字第4082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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