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宜補字第232號原告 林家賢 (原名 林盟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