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陳正中

再審被告 吳芝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一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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