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13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泳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9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泳育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毒品成分將降低駕駛人之專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倘服用毒品後,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所為顯非可取,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其有施用毒品後駕車行駛之行為,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情節(包含被告遭查獲時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及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90號

  被   告 賴泳育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泳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2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吸食器內點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竟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翌(21)日0時37分許,行經彰化縣埤頭鄉新生路312巷與防汛道路口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3154公克)、玻璃球1支、塑膠鏟管3支、塑膠軟管1支、磅秤1臺、分裝包2組等物;並於同日1時31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閾值濃度分別為7372ng/mL、58342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濃度值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賴泳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3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紙。

(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四)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錄影畫面擷圖、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

(五)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扣案物。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察官 周佩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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