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529號

聲請人萬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美蓉 等間聲請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110年度北司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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