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垂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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