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聲請人 許桂珍 代理人 姜孟書 被繼承人 許誠 (亡)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許誠(亡)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繼承系統表、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証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証明文件、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許誠生 前往來家書或合照照片(並具體指明照片中人物姓名)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誠之遺產的繼承之表示,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應予補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