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上訴人 林惠真
林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 律師
王朝正 律師 邱柏青 律師上訴人 詹蔣美妹
詹勳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瑞玲
詹勳偉 上訴人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羿嫻 訴訟代理人 張純芳 上訴人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訴人 陳定國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翠女 上訴人 盧阿芳
鄔自財 孫愛素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
陸詩薇 律師上訴人 盧孝友 訴訟代理人孫愛素視同上訴人 崔婉慧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分別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黃月琴應陳報:上訴範圍。
㈡被上訴人應陳報:已點交返還之建物及返還時間。
㈢已返還建物之上訴人應陳報:返還建物是否即與被上訴人終止基地使用關係。
㈣兩造均應陳報:系爭建物興建時,係經當時基地管理機關國有
財產局同意,或陸軍總司令部同意?國有財產局就系爭建物使用其管理之基地,與該建物起造人成立何種私法上法律關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周美雲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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