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 林惠真 即被告
林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因106年重訴字第133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679萬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萬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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