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30號
原   告 真善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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