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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