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815號、95年度偵緝字第826號),本院認應以通常程序審判之,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涉犯竊盜案件,業經公訴人以95年度偵緝字第815號、95年度偵緝字第826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13號繫屬審理在案。然被告乙○○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另本院依法傳喚具保人甲○○須帶同被告乙○○遵期到案開庭,惟上開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陳明被告乙○○之現所在地,此亦有本院傳喚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95年12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乙○○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乙○○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乙○○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上開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