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賀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賀麟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賀麟(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同年7月13日、112年9月13日先後延長羈押2次,至112年11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