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蓉之上訴範圍仍有再予確認之必要,爰就上訴人陳彥蓉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