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吉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8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江金和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社│3,360元│QL0000000│94年9月30日││││子分行││││├─┼─────────┼─────────┼─────────┼─────────┼─────────┤│2│ 陳有儀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42,000元│BF0000000│94年8月3日││││社北投分社││││├─┼─────────┼─────────┼─────────┼─────────┼─────────┤│3│陳有儀│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28,667元│BF0000000│94年9月3日││││社北投分社││││├─┼─────────┼─────────┼─────────┼─────────┼─────────┤│4│威昂企業有限公司李│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17,400元│JT0000000│94年9月30日│││秀梅│社石牌分社││││├─┼─────────┼─────────┼─────────┼─────────┼─────────┤│5│ 范謹雄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12,400元│VA0000000│94年10月1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