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3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使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4條之1,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建築法第94之1: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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