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告甲○○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兼送達代收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查本件原告所有臺北市○○區○○路○○○號14樓之6房屋,經被告所轄大同分處核定原免徵房屋稅之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面積合計15.7平方公尺,自民國92年6月起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原告對93年房屋稅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3年10月20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361908600號復查決定:「原核定按住家用稅率課稅面積更正為201.6平方公尺,餘復查駁回」,原告仍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房屋稅額為新臺幣28,209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司法院92年9月17日(92)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2號令釋意旨,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黃秋鴻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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