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樺之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8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瑞寶生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76,600元│RP0000000│94年8月31日│││ 邵鴻成 │社士林分社││││├─┼─────────┼─────────┼─────────┼─────────┼─────────┤│2│協錶企業有限公司邱│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45,534元│VA0000000│94年9月5日│││振德│分行││││├─┼─────────┼─────────┼─────────┼─────────┼─────────┤│3│協錶企業有限公司邱│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1,086元│VA0000000│94年9月5日│││振德│分行││││├─┼─────────┼─────────┼─────────┼─────────┼─────────┤│4│昇村企業有限公司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60,725元│YP0000000│94年8月31日│││文村│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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