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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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