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
訴訟代理人  丁秀鳳
       朱健中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16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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