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曾有盛債務人 許翠津
一、ꆼ債務人曾有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ꆼ佰捌拾ꆼ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ꆼ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ꆼ債務人曾有盛、許翠津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ꆼ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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