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志豪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故同一被告於同一案件中,所受之數罪宣告,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疑義。惟若係於不同之案件,所受之數罪刑宣告,上揭所稱「裁判確定」,則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而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後,即無此適用(惟或可和其他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自應詳細審核,倘先前已經定有應執行之刑,因另有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更定時,當依其各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按前述原則,重新組合。易言之,倘各案之全部數罪,其犯罪日期均在首先確定日期之前,即可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注意符合裁量權內、外部性界限之要求;倘其中數罪之犯罪日期,在首先確定日期之前,僅就該等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其他部分若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則應另外組合而定其應執行刑。至前定之執行刑裁定,因相關基礎事實,已然變動,當然失其效力,不發生受其拘束之問題,合先敘明(最高院103年度臺抗字第4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范志豪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故本院得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此外,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同質性,兼顧刑罰之衡平,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罪,雖受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4月4日│104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30、1415、3524號││年度案號│第6164、7162號││││││├───┬────┼──────────┼─────────────────────┤│││││││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8│105年度訴字第28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4日│105年9月22日│├───┼────┼──────────┼─────────────────────┤│││││││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8│105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號│││├────┼──────────┼─────────────────────┤││判決│105年8月9日│105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備註│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0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肇事逃逸││││││├────────┼──────────┼──────────┼──────────┤│││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2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4日│105年6月22日│105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130號│字第179號│字第18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4號│106年度嘉簡字第768│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2日│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4號│106年度嘉簡字第768│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0月14日│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21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備註│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0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104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34、4635號、104年度偵字第4713、5949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1、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1、12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4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備註│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03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1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34、4635號、104年度偵字第4713、5949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1、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1、12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4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備註│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03號。││││└────────┴────────────────────────────────┘┌────────┬──────────┬──────────┬──────────┐│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106年度偵字第4041││││年度案號│││││││││├───┬────┼──────────┼──────────┼──────────┤││││││││法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法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31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9日│││││確定日期││││├───┴────┼──────────┼──────────┼──────────┤││107年度執字第2783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