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蔡忠家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林盈良
王美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
6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