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財選任辯護人陳者翰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徐右家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