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川財 、 詹佳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個人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⒈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攤還本金時」,經乙方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之催告函。
二、相對人詹川財、詹佳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