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債權人恆上華盛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世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芮春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芮春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及管理費收取規約到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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