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李明家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被告 余健銘
明益 食品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恒利 被告 鑫正益 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林玲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勝 文複代理人 賴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