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退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陳永康 (司令)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炯琳
朱啟宏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佑宣 間退伍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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