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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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129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
4月1日起至提領貨物止,按日給付原告870元之倉租。」,嗣
於109年7月6日具狀撤回第2項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8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