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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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5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代 理 人  蔡嘉汶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林紹銘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有規定。復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人壽保險資料並請求執行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實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1,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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