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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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 鄭夏苗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
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
隱)。
三、依上開繼承人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
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應繼分比例。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
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鄭淑慧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鄭淑慧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
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