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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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 鄭夏苗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
  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
  隱)。
三、依上開繼承人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
  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應繼分比例。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
  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鄭淑慧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鄭淑慧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
  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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