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田宏偉
被   告  劉庭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宜司小
調字第9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55元,及自109年5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10即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2,114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15,659元
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率為0.536。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19,504元
系爭車輛105年(西元2016年)4月出廠(本院卷第4頁)
事故發生日108年10月12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19,504x0.369=7,197
折舊後價值:19,504-7,197=12,307
第二年折舊值:12,307x0.369=4,541
折舊後價值:12,307-4,541=7,766
第三年折舊值:7,766x0.369=2,866
折舊後價值:7,766-2,866=4,900
第四年折舊值:4,900x0.369x7/12=1.055
折舊後價值:4,900-1.055=3,845
總計折舊:1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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