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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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郭丞斌 被告 楊東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07號(由112年度交易字第147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