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連生
張永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3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童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