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謝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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