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 司家 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相對人即原告 蔡宇蓁 兼法定代理人 蔡承諭 相對人即被告 陳珍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宇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宇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於「蔡承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承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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