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426號聲請人 姜孟璋 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黃宗哲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周念暉 律師 潘怡學 律師相對人 姜明甫 即之太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林攸彥 律師 姜鈺君 律師 趙彥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年度司司字第四二六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太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一公司)之最大股東,因太一公司欠稅,經函通知姜明甫,請其出面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處理欠稅事宜,均未獲置理,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並提出太一公司股東名簿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