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94號原告 蕭詮勝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洪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2日下午3時
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向本院確認被告是否持有原告101年12月27日民事陳報狀所主張之其他員工簽署之保證切結書。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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