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小明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小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2年4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0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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