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被告甲○○原名呂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呂建儒 因重利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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