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四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曹依立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慧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甲○○提起自訴,茲因自訴人所有「一種車門警示裝置」之專利權,業經被告乙○○申請舉發其專利權,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成立撤銷其專利權,現因專利權人提起訴願尚在審查中,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九)智專一(一)一五一○二字第○八九一一○○一九○六號函附卷足參,爰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於上開專利權舉發案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