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2005雙法民初字第
194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