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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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1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3年度存字第34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861,984元准予返還。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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