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571號聲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本院查詢在卷,並經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52號假扣押卷核閱屬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