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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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聲請人之姊,相對人經本院79年度禁字第1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並指定聲請人母親 洪張淑修 為監護人,惟洪張淑修於84年12月26日去世,為改定相對人之監護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二、經查,本院95年度監字第25號業依相對人親屬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有該裁定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