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黃張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其中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第2項記載核定為142,8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110
  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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