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錠劑壹顆(驗前淨重零點貳玖叁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96年9月28日20時許」更正為「96年9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扣案之黃色錠劑1顆(驗前淨重0.293公克,驗後淨重0.28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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