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慧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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