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